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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贵州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备考资料: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22-10-06 来源:贵州执业药师 阅读量:

      1.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如:药品上市许可(药品注册证书),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执业许可(《执业药师注册证》)

      2.行政强制: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等行政目的,而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的行为,包括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务;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和行政强制执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其他财务;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3.行政处罚(人资财誉):人身罚:如行政拘留;资格罚:吊销、撤销、责令停产停业、从业资格限制、限制申请受理年限;财产罚: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声誉罚:给予警告。

      4.行政处罚的程序:(1)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时:①表明身份;②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⑤备案。(2)一般程序(普通程序):①立案。②调查(两人)。③处理决定。④ 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⑤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3)听证程序: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可复议。

      6.行政复议机关:一般级别管辖: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政府管辖: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垂直管辖:对海关、金融、国税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7.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该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活动。时效: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或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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